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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展览实务知识(二)



   
                                       第二章 海外展览会的费用事项

   在海外举办展览,所需费用中外汇支付是个大头。究竟租用多少摊位恰当,租用多大展馆为宜,采用何种方式进行展出最佳等等,都须慎重考虑,切不可突发"展馆越大越魄"的奇想,要力戒脱离实际需要,背离"投入产出"的效益原则,同时对展览会的费用项目多作具体的了解,比较,并作深入探讨,对外进行巧妙的洽谈,争取较多的服务和较廉的价格。而一旦对外签约,则应守合同,讲信用,不可任意撤约,造成信誉与经济上的损失。

   在海外举办展览的方式,大体有下述四种:

   一、 租用摊位;

   二、 租用整个场馆或部分场馆,自设专馆;

   三、 独自举办展览;

   举办展览的方式不同,其所需费用的项目与水平也不相同。费用项目和水平,应同展览面积的大小、设施、服务,以及承担的义务相一致。绝对不能脱离这些具体珠条款。而谈论费用的合算与否。而这些,在缔结的合同中都必须一 一注明;对展馆条件的了解,若不能派员实地了解,起码应有详尽的图像文字资料,方可判断是否价有所值。

                                     第三章 展览会的章程与海关对展览品的监管办法

    详尽地了解有关展在国的展览章程和展览品的监管办法,是办好展览、取得理想效果的重要条件。一个展览会的章程,对展览各方面的事宜均有明确的规定。如第10次大阪国际博览会的一般规程,包括了下述29个方面:

    1、 名称 

    2、 目的

    3、 主持单位

    4、 支持

    5、 赞助

    6、 会期

    7、 会场

    8、 展出者及展品

    9、 展览场地的种类及其基本设施

    10、 展览场地租费

    11、 展览小间的申请和合同

    12、 展览小间之申请与合同的取消与失效

    13、 小间的分配

    14、 展品搬入与撤出

    15、 展示

    16、 实演

    17、 试销

    18、 展品的安全保护

    19、 展览场所的原状恢复

    20、 供电、电话、供水与排水

    21、 入场

    22、 各种经费的负担及结算

    23、 展览宣传

    24、 展出者名录

    25、 事故防止与事故责任

    26、 照像与临摹

    27、 会期的变更与中止

    28、 规则的细则

    29、 规则程序的变更

    为使读者不较实际的了解,特从中选摘八条,都是出展中常要遇到的,介绍于后:

    展品:

    A:展品是展出者生产或经营的制品。

     B:类似如下的东西禁止展出。

   武器、枪、刀、剑类,引火,爆发性或放射性危险物,剧毒物,麻药,有可能侵害工业所有权的东西进口或禁止销售品。另外,主办者认为有碍于展览会举办的物品。

     C:保护工业所有权

    有关申请工业所有权以前的发明方案的展品,根据另定的手续,受到特许法第30条3项等的保护(国内)。

    试销小间:一小间9平方米(3m×3m),安排为单排或双排.可在试销小间试销的商品,于新产品及未介绍品等。其细则按另定的试销特别章程办理。

    展出:展出者利用所分配的小间,可以设置为取得展品效果所必要的展览设备、装饰、各种标志等。这些设施以离床面高2.70米为限,其细则另定。

    实际表演:

    (1) 展品实际表演,要考虑到对人体、财物的安全与其它展出者是否有影响;

  (2) 主办者认为有必要时,进行为谋求安全的处理,而限制表演或使其停止。

    试销:展出者在所分配的展览小间内,不能把展品或其它物品在展览会期间以转让的条件销售。不过,按有关规定条款可以在特定的场所试销商品。

    照像、摄影及临摹:

    没有展出者或主办者的同意,不能对展品物进行摄影、临摹、测定取型等。
展品的安全保护:


   (1) 主办者应由负责的管理人员管理整个展馆,以保证安全。

   (2) 展品的保护系统由展出者负责。主办者对偷盗、丢失、火灾、操作及在展览场所里发生的其他事故,不赔偿其损失。

   (3) 展出者对搬进馆内的货物,在运输及展览期间要投保,并请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

    展览场所的原状恢复:

    展出者在会场内工作时,原则上在展品撤除期间内完全恢复,所谓恢复,并非原样不动,如因在会期内不能进行恢复,而由主办者代办时,其恢复所需之费用由展出者负担。

                                           第四章 展览品的运输、保险与展后处理

    ■展览品的运输


    如何将展览品安全、准时、经济地运到展在国的展览馆,并复运加国?一般均全权委托外运公司进行(外运公司通常又与其在展地国的运输代理公司合作进行)。按外运公司的要求,展览组织者应提供有关展览品的资料,展览会地址、日期、收件人,以及展览品箱号、唛头、懈装、尺码、毛重、净重、以及总的体积和重量等。

    应该提请注意的事项尚有:

    一、 抵港时间,最好稍微留有余地,以防港口至展馆途中的意外延误。但抵港时间亦不宜过早,一会增加仓储费用,二会增加展品受损的可能;

    二、 展览品使用出口包装,具备集装簟运输条件的,昼使用集装箱运输方式;在散装出运时,尽量在配载时考虑到港后卸货的便捷。

    三、 唛头、箱号、装卸运输标志要力求明显,展览道具箱外唛头的拟定,一般以取展在国大写第一个字母,加上展出年,如1988年赴意大利展览,唛头即可定为道具箱外刷制的唛头,及各类村志,通常为:唛头、箱号、体积、重量、吊钓批示符号和防雨、易碎等安全标志。

    需要加以说明的几点是:

    一、 送海关之一式两份的展览品清单:

· 样张;
· 分类列出。通常分有展品清册、卖品清册、宣传品清册、展览道具清册;
· 文种系展出国文种与展在国文种相对照;
· 有些国家要求标明每件展品毛重、净重;

    二、 需交验本国出口商品检验局出具的展品与卖品商检证书;

    三、 对某些食品、毛皮制品等,尚须出具检疫证书。

    ■ 展览品的安全与保险

    出国展览品的投保,我国一般在国内投保,投保的项目,一般是火险、水险、盗窃险。
投保的作用,主要是防备万一发生事故和失窃,尚可得到部分的补偿。但补偿永远不会同失去的价值相等,特别供展览、销售的展卖品,推动了就等于失掉了市场时机,其看不见损失是难以追加的。所以,防患于未然是至关紧要的大事。防火处理、防火装置、防盗措施、安全守卫与检查制度,都应完善和健全,并贯串于开箱至装箱的整个展览活动过程。特别是对那些"价值连城"的珠宝、文物之类,更应重点加以保护,力求做到万无一失。


    ■ 展卖品的销售方式:

    一、 小卖品的销售方式:

    小卖品的出售,赚点钱不是主要目的,从展览现场效果看,是为了活跃展览气氛,吸引更多观众;从展览促销角度看,小卖目的,全在于促进展览品的销售和获取大批定单,以价廉物美之印象,博取广大观众对中国某些商品的良好印象,以有纪念意义的小商品,让观众留下对中国展览的记忆。同时,通过卖品出售,亦是实地了解当地消费市场的一次良机。从这最后一点考虑,不论采取何种方式出售卖品,展出者一定要参与进去作些现场考察和交谈。

    小卖品出售方式,大体有三种:一、自销,最能取信于观众,但由于工作量过大,故往往将有限的展团力量牵进过多,而常常造成本末倒置,削弹头了展览与成交的工作;二、同当地经销商或代理商合作经营,销售设备和大部分售货员由当地合作者负责,可以大大减轻展览团的工作量;三、将小卖品卖给当地的经销商代理,并在展览近处提供销售场地,是最省事的办法,不过有两点须请注意。第一,为使小卖品更适销对路(包括部分有销售市场的试销品),可邀请代理商来华选购;第二。为使小卖品不因代理商可能的图利心切而推动原旨,事前应与经销代理订立关于销售价案同当地市场价格差价的幅度:通常低于当地市价的10%左右。

    二、 展览品的处理

    对展览品的处理,一般有这样几种情况:

    1、 国内指定不出售的,应原件运回;2、贵重展品,一般可采取个别成交的办法,或寄售的办法。若二者都不成,则需运回;3、中、低档的商品,一般采取折扣包销的办法,在展览中蒙尘、光照失色、吊挂受损之物,折扣较大(商档的商品、艺术品一般不打折扣,有些令人瞩目的精品,相反因展览而身价上升)。4、展览道具类,除了铝合金组装式道具之外,一般不具有重复使用价值的东西,出于运费过大的考虑,大多就地处理或出售,或赠送,或作废物处理。

    一个展览会的价值,往往会被为数不多的贵重展品占去一半或大半。所以展品处理的重点实际就在这些贵重展品的出售上,很多展团为此大伤脑筋。而横滨1980年上海工艺美术展览为些提供了良好的经验。在展览开幕之前,将贵重展品做成精致的样本,附上一张开幕请贴,通过当地的赞助机构派人送到当地的一些准买主手中,这就为目标买主的莅临展览、购买展品做了很好的公关宣传工作。结果,销售成绩极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