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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的贸易管理制度




  
 英国作为欧盟成员国之一,执行欧盟统一的贸易管理制度。以下只作一个引导,具体内容可参看欧盟的贸易管理制度。

 一、关税制度 

  欧盟实行共同关税政策,执行统一的关税税率和管理制度。

  二、进口管理制度

  1994年制定的《关于对进口实施共同原则的第(EC)3285/94号规则》和《关于对某些第三国实施共同进口原则的第(EC)519/94号规则》,是欧盟实施进口管理的法律依据。欧盟实行统一进口配额管理制度,并制定相关进口配额分配办法、进口许可证的管理原则以及管理中的行政决定程序等。

  三、出口管理制度

  《关于实施共同出口原则的第(EEC)2603/1969号规则》和《关于文化产品出口的第(EEC)3911/1992号规则》,是欧盟实施出口贸易管理的法律依据。欧盟仅对少数产品实施出口管理措施。

  四、普惠制

  自入盟之日起,欧盟10个新成员国执行统一的欧盟普惠制方案。欧盟的普惠制每10年调整一次,现行普惠制将于2005年年底到期。

  五、贸易救济措施

  欧盟贸易救济领域的立法主要有:《关于保护欧盟产业免受第三国倾销进口的第(EC)384/1996号规则》、《关于保护欧盟产业免受第三国补贴进口的第(EC)2026/1997号规则》和《关于对进口实施共同原则的第(EC)3285/94号规则》(即保障措施规则)等。

  欧盟理事会在2003年3月颁布了《欧盟第(EC)427/2003号规则》,即《关于过渡期中国特定产品保障机制及修改〈欧盟第(EC)519/94号规则〉的规则》。该规则对中国进口产品导致的市场扰乱和重大贸易转移的确定、开展相关调查、磋商以及针对特定产品采取保障措施等作了具体规定。

  自2004年5月1日起,原欧盟15国实行的贸易救济法规全部适用于10个新成员国,这些国家原有的相关法规终止执行。同时,欧盟正在实施的针对第三方国家或地区的贸易救济措施自动适用于10个新成员国,各国在入盟前实施的贸易救济措施已告终止。在2004年5月1日前,欧盟发起的贸易救济措施调查,仍以原15个成员国的数据为准,但结果适用于欧盟25国。

  六、其他相关制度

  1.共同农业政策

 《欧共体条约》中提出的共同农业政策,是欧盟最早实施的一项共同政策。

  2.共同渔业政策

  2002年12月,欧盟理事会批准了欧委会的改革计划,并决定从2003年起实施新的共同渔业政策。

  3.共同消费者保护政策

  为建立欧洲统一市场,促进商品的自由流通,欧盟制定了大量涉及产品安全、卫生、质量、包装和标签的技术法规、标准和一些认证制度,成为共同消费者保护政策的主要内容。

  4.税收制度

  根据《欧共体条约》规定,欧盟各成员国根据情况,在不违背有关条约和欧盟法令规定的前提下,自行决定各自的税收制度,因此各成员国的税收制度差异较大。

  5.海关管理

  从2003年1月1日起,欧盟实行了“海关2007计划”,旨在2007年12月31日前,协助新成员国在执行共同海关程序方面尽快达到欧盟统一标准,在贸易便利化方面逐渐接近欧盟统一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