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联盟是当今世界上最大的经济贸易集团,法国是欧盟的重要成员国之一,因此,法国除了制定不违背欧盟共同利益的单独的贸易法规外,还必须同其它成员国一样遵循欧盟共同的对外贸易政策。
欧盟从本身的利益出发,按政治经济体制、地理区域、历史因缘以及与欧盟的关系等将世界各国划分为五类:欧洲自由贸易区国家、洛美协定国家(即非洲、加勒比海与太平洋地区国家)、地中海沿岸国家、其它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家和“国营贸易国家”(也称中央计划经济国家)。欧盟对来自前四类国家的进口(农产品和纺织品除外),除有损于安全、健康、道德的商品,以及被保护的稀有和濒临绝种的动植物外,一般均给予优惠关税和不受数量限制的待遇。对于来自“国营贸易国家”的进口则采取严格的管制措施,对不少产品不但要征收最高的关税,而且还有严格的数量限制。近年来,特别是1989年底以来,随着前苏联的解体及东欧国家政治经济体制的变化,欧盟分别与其中许多国家签订了联系国协定和建立了不同层次的经济协约关系,已经取消或将分阶段取消从这些国家进口的数量限制。中国已成为少数几个受欧盟进口数量严格管制以及动辄被施以反倾销措施的贸易对象之一。而且,受欧盟共同贸易政策的约束,法国不能单独与第三国签订贸易协定。
法国政府对对外贸易的管理,一般是采用间接干预的行政手段,但有时也通过颁布法律、法令和对进出口商的通告进行直接干预,在不同时期采取不同的方针、政策。
另外,法国外贸的重要方针政策,均由国家或政府的最高首脑过问并确定。并且,法国还设有一个从属于总理府的由外交部经济司、经济财政和工业部、对外经济关系总司及农业部、装备部等专业部门有关负责人组成的部际委员会,负责研究、审定外贸领域的一些重大问题。各项外贸政策及法规的实施由各有关部门负责。
法国是“市场经济”国家,并不正式制定外贸进出口计划,但有关部门对每年的外贸进出口都作预测。经济财政和工业部下属的对外经济关系总司、由各部门经济专家组成的国家经济研究与统计局(INSEE)以及各大银行对国民经济各部门的生产、金融货币、对外贸易等各项指标都分别进行预测,政府根据各部门对市场的预测和当时国际贸易中出现的新情况,对某些产品的进出口进行干预,予以鼓励或限制。法国政府的贸易政策乃至全方位的经济政策,无一不是从本国的利益出发,可见,法国的外贸政策虽遵循欧盟共同政策的大框架,但也无不体现国家利益至上的根本原则。
一、进口贸易管理
作为欧盟成员国,法国执行的是欧盟对外贸易法规和管理制度,但涉及到进口商品的技术和安全标准,则是先将欧盟有关指导性规定转换成本国法规后再执行。经济财政和工业部对外经济关系总司代表法国政府参与欧盟对外贸易方针政策的研究和制定,并协调海关总署、农业部以及经济财政和工业部等有关部门贯彻执行欧盟对外贸易法规和管理制度。对于一些特殊商品的进口,法国则根据罗马条约第36条款规定,继续实施本国的有关进口管理措施。法国参与经贸管理的一些职能部门与欧盟总部的相关机构保持直接的对口联系,定期协商,及时处理对外贸易管理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由欧盟有关指导性贸易法规转换成的法国立法、欧盟外贸法规的最新消息以及法国进口贸易管理规定,都是通过法国官方公报对外公布。
二、出口贸易管理
法国是欧盟成员国,在对外贸易上,政府根据欧洲经济联盟制定的共同对外贸易政策和规定,以及在国际组织和协议中承担的义务,制定法国对外贸易的具体政策和措施,颁布行政法规,对企业的贸易活动实行行政监督和管理。
法国政府实行鼓励出口政策,一般商品都可以自由出口,仅对少数产品施行出口管理,如对农产品的出口补贴管理和对军事装备、高技术产品和核技术设备的出口进行管理。法国政府为支持促进出口,还根据每个时期国内外经济及市场形势,不断采取一些措施。
法国税法规定,对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适用零税率的货物在任何环节都不用交纳增值税,即彻底免税。已纳税的,还可以退税。这是法国政府鼓励出口的重要手段之一。关于零税率的运作,法国采取以免税购买方式为主,以先交税后抵扣方式为辅的做法。法国的出口退税制度在国家财政预算中不单列指标管理,而且根据企业的类型,采取免税和退税两种方式进行管理。
三、外贸出口保险
法国政府一般通过法国外贸保险公司(COFACE)对外贸出口进行保险。该公司成立于1946年,具有双重职能,除与其它保险公司一样经营自身的保险业务外,它还为国家支持的出口或投资提供服务。但两者在财务上是分开的,后者直属经济财政和工业部管理。法国对外出口的20~25%由该公司提供担保。过去国家对法国外贸保险公司的托管是通过一些国有企业在该公司占有多数股份来进行的,巴黎联合保险公司(UAP)是其主要股东。1994年4月巴黎联合保险公司(UAP)私有化后,法国外贸保险公司64%的股份也就由此进入私人股东手中。虽然法国外贸保险公司身份变化了,法国政府仍然委托法国外贸保险公司继续管理私营部门不予承担的外贸风险。法国政府为此通过政令对保险法作出修改,允许国家继续保留对法国外贸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监督权和公司领导人的任命权,同时将规定由经济财政部长任命两位政府成员参加公司董事会,政府有权出席公司的各种会议,调阅一切内部文件,并对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的人选任命有否决权。
法国外贸保险公司自私有化以来,为更好地支持出口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该公司已直接在16个国家设立了代表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并间接地通过“信贷联盟”组织,与9个国家的当地公司建立了合作关系。此外,中长期信贷保险部自1995年以来提供了相当数量的项目贷款担保,这是法国外贸保险公司为国家服务最主要的内容,且运作是高度透明的。不过提供中长期信贷保险的决定权在经济财政和工业部授权的出口信贷与保险委员会。
四、鼓励出口政策
1.发展出口优惠贷款
出口企业制定一个发展出口的3年或5年计划,经当局指定的银行审核认为可行后,该银行给企业提供一笔数量可观的利率优惠的贷款,对企业进行支持。
2.用发展援助推动出口
法国利用资本输出带动商品输出。法国政府对有法国企业参与竞争的项目通过赠款、或政府长期优惠贷款和出口信贷相结合的混合贷款进行支持,增强法国企业的竞争能力,帮助他们最终赢得合同。
法国通过对发展中国家的援助,有利地带动了法国商品和技术设备的输出。非洲法语区国家是法国援助的主要受益者,因而在这些地区,法国的商品随处可见。
3.强化出口产品质量
1993年7月22日,欧洲共同体理事会通过了93/68号指令,简化和协调已有的关于在有关产品上加贴符合欧共体技术法规对技术产品有关安全与卫生健康要求的标志“CE”的若干指令。
根据欧共体的规定,“CE”标志证明产品符合欧共体技术法规的要求,可保证产品在欧洲市场内自由流通。
法国的商检一贯遵循共同体的标准,有些方面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因而法国的商品一般都符合共同体的质量标准,这为法国商品的出口提供了可靠的保证。
4.充分发挥中介组织的作用
法国的一些中介组织如半官方机构的法国企业国际发展署(UBIFRANCE)亦肩负着促进法国对外贸易的职责,它主要是向法国外贸企业特别是出口商提供国外市场情况,以推动工、农业产品的出口。 |